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此類勞動爭議應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關于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但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只要約定內容不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且公平、合理、合乎實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將其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三、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2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滿一年不滿三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滿三年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只能有一次。
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對照法律條款可以看出,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屬于非法辭退的情形的情況下,即無理由單方辭退或者沒有經考核直接主觀判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以非法解除為由主張賠償金的。
3賠償金支付與不支付的界限一、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個人因素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
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的;
5、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終止用工的;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4試用期惡意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
有的餐飲業(yè)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勞動者,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這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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