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經(jīng)人介紹至被告處應聘,由被告工作人員程某某對其進行面試后錄用,雙方于當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資人民幣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過銀行轉(zhuǎn)帳形式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處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將其辭退。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辦理招、退工手續(xù)。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繳納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會保險費、辦理招、退工手續(xù)、支付遲退工損失。該委以申請人的請求事項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諸法院。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其補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會保險費,辦理招、退工手續(xù),并按每月人民幣550元的標準賠償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誤退工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辯稱,其公司從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過勞動,被告未支付過原告報酬和相關(guān)福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2勞動合同范本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chǎn),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方已將乙方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向乙方作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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