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疑惑一:實習生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2010年4月,上海某廣告公司請了一名大四學生小劉到該公司實習。實習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小劉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發(fā)放40元一天的實習補助。2010年7月,小劉大學畢業(yè),取得畢業(yè)證書,并且辦理了勞動手冊。2010年9月,公司認為小劉表現(xiàn)不錯,便與其簽訂了自2010年9月1日起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500元。
2011年2月,小劉向公司辭職。他提出,公司應(yīng)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補足他實習5個月的工資差額。公司表示,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小劉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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