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補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原來的60天延長到一年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時間之內追償勞動報酬,在法律程序上是沒有任何障礙的。但是,如果其追償?shù)氖菭幾h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前的勞動報酬,該不該受到法律保護呢?這就需要正確理解有關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規(guī)定。
合同約定加班不休假辭退拒付賠償金
從2008年4月14日入職到2009年7月13日勞動合同到期被辭,牛先生一直按合同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領取2049元工資。被辭的第二個月,他以自己所在公司未為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未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為由,申請仲裁裁決該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及相應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同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4098元、養(yǎng)老保險賠償金2240元。
該公司辯稱雙方的勞動合同系到期終止、并非解除,不同意支付補償金。另外,勞動合同雖對工作時間進行約定,但牛先生每周的實際工作時間5天、且其應休的6天年假事后已經(jīng)安排休息了9天,故在從未安排其加班的情況下
2加班費時效一.追索加班費的時效是多少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二.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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