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什么情況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一規(guī)定指出了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條件,彌補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規(guī)定的不足?! ≡趧趧雍贤贫葘嵭械倪^程中,有些用人單位鉆勞動法的空子,利用《勞動法》關于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guī)定,把勞動者的試用期定為三到五個月,每當勞動者的試用期將滿時,就以勞動者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再重新招用另外的勞動者。有些濫用試用期嚴重的用人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勞動者,永遠在試用勞動者,勞動者成了這些黑心用人單位榨取超額剩余價值的廉價勞動力?!秳趧雍贤ā返谑艞l有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guī)定,將對在試用期問題上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提供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jù)。
2試用期懷孕如何處理
試用期懷孕如何處理?
國家對于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內的合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但是,這種特殊保護并不代表懷孕的女性勞動者可以在“三期”內無視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而為所欲為,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同時也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guī)定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qū)別.只有勞動期限長短的區(qū)別,但是待遇都是一樣的.不管簽不簽勞動合同都受勞動法的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如果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當初的約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你先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成你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試用期的時間規(guī)定
試用期的時間規(guī)定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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