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徐某于2012年10月25日被蒙陰縣某民營企業(yè)招聘為技術(shù)員,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1200元,徐某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2012年12月,徐某貸款買房,需所在單位出具一份工資收入證明。為了能多貸點款,徐某要求將月工資收入開得高些。財務(wù)人員好心,便為其出具了月工資為5000元的收入證明。2013年3月4日,因工作問題,徐某與單位負責人發(fā)生爭執(zhí)。第二天,徐某便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單位負責人同意了徐某的辭職申請,但拒絕支付補償,理由是徐某個人主動提出辭職的。徐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以月工資5000元為基數(sh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秳趧雍贤ā返?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
2“收入證明”給用人單位 帶來的“法律苦果”日常生活中,勞動者為了買房、買車等貸款需要,而由用人單位開具比實際工資偏高的“收入證明”,或者一些單位公章管理不嚴,讓員工隨意敲蓋“收入證明”。殊不知,這極有可能已給用人單位種下了一顆“法律苦果”。筆者通過實際辦理的一起案件,記錄總結(jié)成文,希望對用人單位有所幫助,亦希望同行前輩交流指正。
一、案例簡介
勞動者小楊與用人單位上海某建設(shè)發(fā)展有限公司因勞動報酬產(chǎn)生糾紛,于2012年9月21日向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小楊稱自2005年6月進入公司擔任工
3單位虛開“員工收入證明”應(yīng)承擔的法律責任職員透支信用卡幾千甚至數(shù)萬元不還。為了追討欠款,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將出具收入證明的十余家單位告到法院,要求他們?yōu)槠涑鲎C行為承擔責任。法院認定這些單位雖然出具了收入證明,但和銀行簽訂銀行卡服務(wù)合同并透支的都是職員個人,銀行無權(quán)要求單位還款。近日,法院做出裁決,14起案件被駁回。(引自2008年3月6日北京晨報刊登該報武新、張碩《虛假收入證明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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