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童工的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
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均是屬于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
任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國家相關規(guī)定: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fā)現(xiàn)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
2雇傭童工會承擔什么責任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應承擔下列責任:
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yè)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對企事業(yè)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jié)嚴重者,以及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醫(yī)療終結進行勞動鑒定后,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fā)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其
3雇傭童工造成童工傷害如何賠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
4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兩個問題:
一、本罪在實踐中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等罪存在牽連關系時的認定問題
實踐中,用人單位雇用童工并安排其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時,因勞動強度過大或環(huán)境過于危險,童工往往不愿從事安排的工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常常采取暴力、威脅、要挾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強迫童工勞動。其強迫行為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迫職工勞動等犯罪,進而與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形成牽連關系。根據刑法關于牽連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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