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飛行員辭職時被公司索賠離職補償,小張拒絕向工作了十年的某航空公司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被告到法院。目前法院已經審理此案,離職補償未得到法院支持。
辭職被索499萬元“飛行經歷費”
2虛構經歷勞動合同無效案例 企業(yè)錄用王某后,王某的表現平平,企業(yè)在對王某的個人經歷的調查發(fā)現,王某求職材料中虛構了許多個人經歷,于是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認為自己取得的業(yè)績與往日工作經歷并不關系,企業(yè)解除合同無憑無據,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某食品加工企業(yè)向社會招聘一名銷售主管,王某前往應聘,雙方協(xié)商洽談中,王某向企業(yè)提交了以往在多個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的書面說明。企業(yè)求賢若渴,于是雙方當即協(xié)商簽...
3澳洲移民局“偏愛”工作經驗豐富者讀者來信:
日前澳洲公布了新的技術移民打分系統(tǒng),并宣布于明年7月1日實施。請問新的打分系統(tǒng)主要有哪些變化?明年7月1日前遞交的申請會如何處理?
專家回答:
新的打分系統(tǒng)會繼續(xù)給予在澳洲的學習經歷加分,這包括偏遠地區(qū)學習,社區(qū)語言分,配偶加分以及受認可的職業(yè)年學習。申請人的職業(yè)分將不復存在,但是申請人的職業(yè)必須在SOL列表上。除此之外,新的打分系統(tǒng)中很明顯可以看出以下幾個特點:
雅思成績高得離譜
新的計分標準首次出現超級英語水平Su-periorEnglishLevel的概念,也就是雅思4個8分。雅思成績每一項6分不再有任何加分的優(yōu)勢而是作為計分的基本前提條件,這個變化的出現可以說讓人感到后怕。之前的雅思4個7分對于很多技術移民而言已經非常困難,即便是在國外讀書超過4年的留學生而言,雅思每一項7分也是頗具考驗的,想考到4個8分對于母語非英語的申請者而言基本是遙不可及。
年齡限制放寬
對于申請人年齡的限制首次放寬到49歲以下,這條計分標準的出臺無疑為了吸引更多有豐富經驗的中年技術人才。因為許多專業(yè)領域中,技術人員可能要到40歲后期才能達到職業(yè)巔峰,所以在新計分制中,49歲以下的申請
4簽訂勞動合同虛構工作經歷是否有效,簽訂勞動合同后是否可以辭職任何勞動者都希望找到一份工資高、待遇好的工作,而用人單位則是相反的思想,希望員工能力強,但是工資要求不高。勞動者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有的選擇虛構工作經歷。那么,簽訂勞動合同虛構工作經歷是否有效,簽訂勞動合同后是否可以辭職?下面,就讓來告訴你吧!
【網友咨詢】
簽訂勞動合同虛構工作經歷是否有效,簽訂勞動合同后是否可以辭職?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5虛構工作經歷應聘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某大型跨國公司發(fā)布了一條招聘信息要招聘有一年以上工作經驗文員一名,小李看到招聘信息后前去應聘,其面試時回答公司提問及填寫履歷表時,均稱自己做過2年文員,公司遂與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后經公司調查得知,小李大學畢業(yè)后曾在某單位做了2個星期的實習文員,其后一直待業(yè)。公司認為她虛構工作經歷并不符合錄用條件,決定將她辭退。小李提出公司無故將她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經過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小李的請求但并沒有得到支持。
律師認為:應聘者前去應聘應當提供自己的真實信息,如實回答公司提問,而小李虛構自己的工作經歷,以致公司作出了錯誤的判斷而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公司職位對應聘者工作經歷有特殊要求,聘請沒有相應工作經歷的
6虛報工作經歷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生活中很多人找工作可能都會虛報工作經歷,當在面試的時候沒有被懷疑還好,萬一被面試官發(fā)現那可就尷尬了,其中也有一些人因為這樣的工作經歷被錄取,那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接下來由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虛報工作經歷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趙先生自2015年4月13日入職廣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生產部沖壓工程師。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后金屬制
7虛構工作經歷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現在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都會特別注重應聘者的工作經驗,你還以為你隨手填的3年、2年沒有多大關系嗎?其實,虛構工作經歷可能會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介紹】:
2011年秋季招聘,北京某旅游集團公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一名行政主管,面試過程中,吳某向該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業(yè)多家公司擔任行政主管或經理等職務的工作履歷表。該公司對吳某以往的工作經歷非常滿意,于雙方簽訂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吳某的崗位是行政部經理,工作職責是全面負責集團的行政工作,包括辦公室管理、公司活動的組織安排等。工作三個月以后,該公司發(fā)現吳某的工作能力和應聘中所描述的能力大相徑庭,也不能很好...
8勞動者虛構工作經歷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嗎1.案例:勞動者虛構工作經歷,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嗎?
某食品加工企業(yè)向社會招聘一名銷售主管,王某前往應聘,雙方協(xié)商洽談中,王某向企業(yè)提交了以往在多個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的書面說明。企業(yè)求賢若渴,于是雙方當即協(xié)商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企業(yè)聘用王某為銷售主管,試用期三個月;王某全權負責企業(yè)銷售業(yè)務,并對銷售部人員的聘用享有決定權。勞動合同簽定后,企業(yè)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個月后,企業(yè)發(fā)現王某的銷售業(yè)績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訂銷售計劃,加大銷售力度。王某則提出增加銷售人員的要求,并決定錄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單位的同事。又二個月后,企業(yè)發(fā)現王某的銷售業(yè)績仍無起色,遂對王某的工作經歷產生懷疑。于是,企業(yè)派人對王某提供的以往經歷進行調查發(fā)現,王某所說的在多個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純屬虛構。為了避免王某繼續(xù)工作可能產生的問題,企業(yè)當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決定。王某對企業(yè)解除決定不服,雙方于是發(fā)生爭議。爭議焦點為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在庭審中,雙方圍繞因工作經歷虛假而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王某認為:自己進企業(yè)是經過考核錄用的,自己的能力不能在短時間內表現與銷售工作特點有關,以往工作經歷與目前工作并無關系。而且《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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