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馮某手中掌握了工廠讓其超時加班的有力證據(jù),可是因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已過法定時效,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告誡打工者,提請勞動仲裁請求一定要及時。據(jù)了解,29歲的馮某在1992年10月進入寶安西鄉(xiāng)一家電子廠工作,于2001年12月辭職離廠。今年4月,馮某以廠方超時加班、克扣加班費為由,向寶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要求判令廠方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15570元人民幣,并同時支付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工資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勞動仲裁庭作出裁定,鑒于馮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且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駁回馮某的全部請求。
馮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同樣訴訟請求將廠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馮提供的該廠一份“刷卡記錄”表明廠方的確存在嚴重的讓其超時加班的事實,法院支持馮因不服廠方長期安排其超時加班而離職,判決廠方賠付馮某經(jīng)濟補償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工資請求一項已過法定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點評 時效就是權利
2超過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也可受理案件根據(jù)《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一般來講,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中的地震、火災、水災、風暴等,還有社會原因造成的現(xiàn)象,如發(fā)生戰(zhàn)爭等,都是當事人主觀上無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當理由”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主要是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具體情況來認定,如當事人生病、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而超過時效等,這些情況都可作為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正當理由的因素。總之,如果超過仲裁申訴時效是上述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員會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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