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1、案情介紹
美國公司A與美國公司B就一貨物運輸合同發(fā)生爭議,美國公司A遂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訴訟人B公司收到通知后,向紐約洲法院提出停止仲裁程序的申請,認為該仲裁不應該繼續(xù)。理由是:1.雙方皆為美國公司,在紐約洲解決爭議最為方便,同時根據國際司法沖突規(guī)范,雙方的爭議與北京無實際聯系。2.由于條款中約定如有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提交仲裁,而A公司在申請仲裁前并未與B公司進行友好協商。3.雙方的仲裁條款約定提交北京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因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2、案件結果
仲裁委員會核實了仲裁條款全文,即“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
2案例分析: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zhí)行難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爭議解決機制包括訴訟和仲裁。相比跨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的一些特點使得這一看似簡捷的方式在實際應用中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尤其是獲得仲裁裁決后的執(zhí)行尤為困難。我們試以幾個典型案例,來幫助大家了解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zhí)行過程中的一些常見問題。
因為我們的關注焦點是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所以對以下案例中有關貿易合同糾紛的細節(jié)不做贅述。同時,以下案例最大的共同點是國內企業(yè)均取得勝訴裁決。
案例一:申請執(zhí)行即獲和解
國內A公司與法國B公司就國際貿易項下款項存在糾紛,案件標的2.86萬美元。雙方和解無果后,A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并于2006年11月30日取得缺席勝訴裁決,仲裁費2.44萬元人民幣。在A公司向法國法院提交執(zhí)行申請后,B公司主動提出和解。
在此案中,A公司在取得仲裁裁決后嘗試與債務人和解未果。在向法國法院提交執(zhí)行申請后,B公司即主動與A公司聯系,并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相比直接在法國本地起訴的費用和時間,直接申請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起到了
3案例分析—體罰學生意外死亡老師應擔何責2002年4月12日,某縣中學對該校學生進行教育整頓,對學生儀表進行大檢查。次日晚7時許,學校領導帶領各班班主任將高一年級儀表不合格的同學叫到校辦公室外站立,由被告人馮某對儀表不合格的同學進行教育,在教育學生謝某時,謝某說:“你的頭發(fā)比我的還長”,并夾雜一些辱罵言語。馮某即打謝某一耳光。謝某的班主任李某和柴某聽見后趕至現場。李某上前打謝一耳光并令其跪下,謝不跪,李與謝發(fā)生抓扯,柴某見狀也上前打謝一耳光。因互相發(fā)生抓扯致謝仰面倒地,李摔在謝身上。李某發(fā)現謝某倒地后身體出現異常,即撥打電話向醫(yī)生呼救,并及時送謝去當地醫(yī)院搶救。當晚8時50分,謝某死亡。經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1、謝某死于心臟破裂所致的心包填塞。2、謝某心臟破裂是在病理基礎上發(fā)生的。3、謝某死前曾有被打耳光情緒激動等誘因,可以誘發(fā)病理性心臟破裂。
案發(fā)后,該學校和馮某、李某、柴某三人先后向謝某近親屬賠償了22.8萬元。
4案例分析:子女撫養(yǎng)協議是否有效【案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于2006年元月1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離婚,次日,李某某在親友的勸說下,表示今后不再提出與夏某某離婚,并與夏某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李某某再次提出離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均歸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撫養(yǎng),李某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協議簽訂后,由于雙方的關系一直沒有能夠改善,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撫養(yǎng)婚生女并按法律規(guī)定分割財產。在訴訟中,夏某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yǎng)權。
【分歧】
對本案原、被告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協議,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應認定該協議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可以對其所有的共同財產作出約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協議,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5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案例簡介:
張某于2006年7月3日進入某酒店擔任保安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經營管理調整,管理人員頻繁更迭,張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2009年8月4日,酒店發(fā)現張某的勞動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馬上書面通知張某續(xù)簽二年期勞動合同,張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復酒店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書面拒絕張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告知張某若未及時與酒店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酒店將在一個月后解除勞動關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單方面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張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庭審中,酒店辯稱: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時發(fā)現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但酒店并無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且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按時足額發(fā)放張某的工資,酒店在2009年8月發(fā)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6案例分析民間借貸案件證明過程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妥善解決糾紛方可維護社會穩(wěn)定。證明借貸關系的基礎證據是當事人陳述及書證,其中書證主要包括借據及轉賬憑證。書證既有優(yōu)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不同的階段有“舉證完成”與“后果承擔”兩層不同的意義。經驗法則、測謊技術皆可運用于證明過程。法官應全面、客觀地審核各種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綜合評判。民間借貸案件應確立以法律真實為基礎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一、從一個案例談起
[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訴稱: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茲借到肖某100萬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歸還。”次日,肖某從銀行取款100萬元現金給被告,被告至起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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