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密切相關,是人事工作發(fā)展現實的要求和實踐的結果。作為仲裁過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仲裁調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試從調解制度的特點著手,對人事爭議調解制度進行法理方面的探析。
概念與特征
人事爭議調解是指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為依據,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人事紛爭的一種準司法活動。人事爭議調解具有以下特征:
調解范圍有限性。目前,各省市的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雖有差別,但都包括工作人員與所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糾紛。
調解員產生的指定性。人事爭議調解員是經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員或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區(qū)別于《仲裁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協商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調解制度具有準司法性。人事爭議仲裁是一項準司法活動,調解制度作為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的一項配套制度,也同時具有準司法性質。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人事爭議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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