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例簡介: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個人承包方拖欠工資
2007年12月1日,孫殿權與金海煤礦簽訂煤礦承包經營合同,約定金海煤礦繼續(xù)承包給孫殿權經營,承包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程福東自2011年10月至12月期間在金海煤礦從事排水及維修工作,與金海煤礦未簽訂勞動合同。孫殿權、金海煤礦共計拖欠程福東工資14344元。
法院判決:個人承包方和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勞動報酬的連帶責任
在孫殿權承包經營金海煤礦期間,程福東為金海煤礦從事排水及維修工作,程福東雖未與金海煤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程福東為孫殿權、金海煤礦提供了勞動,孫殿權、金海煤礦亦接受了該勞動,雙方之間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孫殿權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程福東工資款14344元。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礦對上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個人承包方與發(fā)包方拖欠勞動者工資 應由哪方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勞動者程福東為金海煤礦做了排水及維修這些實質工作,其必然要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在本案中,金海煤礦和孫殿權之間簽訂了承包合同,金海煤礦為發(fā)包方,孫殿權為個人承包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金海煤礦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程福東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屬于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應當由金海煤礦和孫殿權向程福東承擔勞動報酬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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