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計算雙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我們并不陌生,但是對于何時開始計算雙倍工資,到什么時候止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是不是只要單位一直未簽訂書面合同,雙倍工資就一直計算下去了呢,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給出答案,隨著該法的實施,遇到這樣的問題也就多了起來,于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給了人們這樣的答案。
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舉個列子,比如小王2008年7月1日進入公司,月工資為2000元但一直到現(xiàn)在即2010年5月單位沒有和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時雙倍工資應當從何算起?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雙倍工資應當從2008年8月1日開始支付雙倍工資,直至2009年7月1日止。即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為44000元。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實踐中,雙倍工資,一般都是已經(jīng)拿到工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工資的差額。
通常賠償雙倍工資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
中國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gòu),往往在仲裁裁決的時候,錯誤地拿最低工資來參考,這是錯誤的,有的勞動部門變相維護企業(yè)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訴的時候被糾正過來。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fā)的工資的雙倍,已發(fā)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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