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如何確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明確工資總收入,勞動者工資隨企業(yè)經濟效益浮動,其計發(fā)基數(shù)也隨之作出相應調整;
2、實行崗位結構工資的,應以本人上月崗位結構工資之和為基數(shù)計發(fā);
3、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shù)計發(fā);
上述工資基數(shù)低于當年本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shù)計算。
加班工資應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后應盡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即: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100%,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加點的,計件單價按150%計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200%計算;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300%計算。按上述計件單價乘以加班加點完成的計件數(shù)量等于應得加班加點計件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干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執(zhí)行。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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