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加班工資基數(shù)如何確定
根據(jù)《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二.加班工資系數(shù)的確定
根據(jù)《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shù)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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