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劉某于2014年11月25日進入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從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勞動合同。劉某在入職填寫的招聘信息表中載明其工作簡歷為:2000-2002年深圳某會計師事務所;2002-2013年某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安徽某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劉某在求職簡歷中亦填寫了上述工作經(jīng)歷。2015年1月19日,該會計師事務所以其他理由解除了劉某勞動合同。為此,劉某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資以及通訊費、飯貼、車貼等。
裁決結果:個人履歷虛假,勞動合同無效。
理由:經(jīng)仲裁審理認定,劉某的工作經(jīng)歷包括: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在上海某報關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某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作等,與其簡歷中載明的2000-2002年在深圳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以及2013年至今在安徽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不符。據(jù)此仲裁裁決確認雙方2014年12月1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律師說法:
劉某在入職《企業(yè)招聘信息表》中填寫的工作簡歷與其實際的就業(yè)經(jīng)歷不符,其填寫的虛假會計從業(yè)經(jīng)歷實際上是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招聘要求,因此,劉某的該行為實際導致了會計師事務所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了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項規(guī)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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