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基本案情 大學教授離職 單位不同意引糾紛
李某于2002年進入某學院工作,為學院事業(yè)編制人員。2013年1月,李某與學院簽訂了《崗位聘用合同書》,聘請李某在文學與新聞傳媒學院教師特聘科研崗位工作,雙方約定聘期從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2014年1月,李某破格晉升教授。合同到期后,學院未與李某續(xù)簽聘用合同。2012年9月,李某的研究項目被四川省社科聯立項為外語項目,獲得資助經費1萬元,完成時間為2015年12月,后李某申請該項目延期結題。2014年6月,李某的研究項目被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辦公室立項為“2014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部項目,獲得資助經費20萬元,完成時間為2017年12月。2015年6月,李某申請工作調動,單位未同意。李某稱其還于2015年7月向單位提出辭聘并郵寄了《辭聘信》,并提交了郵寄回執(zhí)單,但某學院否認收到李某的辭聘信。2016年5月23日,李某再次申請工作調動,某學院仍未同意。2016年7月5日,李某向學院提出辭聘,學院書面答復不同意李某辭聘。
2016年7月18日,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雙方的聘用合同和人事關系已終止,并要求某學院為其出具終止人事關系證明。
仲裁裁決 大學教授依法離職 無須征得單位同意
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李某和某學院的聘用合同和人事關系終止,某學院于30日內為李某出具終止人事關系證明。
律師說法 大學教師離職 應否征得單位同意?
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無須征得單位同意。
就本案而言,李某與某學院的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后,雖然李某繼續(xù)在某學院工作,某學院也發(fā)放了工資并稱將與李某續(xù)簽聘用合同,但截至2016年7月18日李某提出仲裁申請時,某學院仍未按規(guī)定與李某續(xù)簽聘用合同,該學院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李某雖有兩個科研項目尚未結題,但某學院無證據證明該課題是國家級、省部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或者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不屬于勞動者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因此,李某依法提出辭職,無須征得某學院的同意。
以上就是對“大學教師離職,應否征得單位同意?”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勞動法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無憂保遵循市場規(guī)則,響應政策號召,努力充當個體社保強力推手,解決個體用戶社保及公積金咨詢、繳納、轉移、手續(xù)代辦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選拔和運營工作,發(fā)揮企業(yè)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個體社保權益,努力實現讓人人擁有安定的未來的使命。
小編有話說:謝謝這么優(yōu)秀的你來看文章,有什么想對小編說的盡管來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們的動力,歡迎大家踴躍發(fā)表疑問,歡迎吐槽,社保生態(tài)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