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基本案情 公司安排員工從事違法活動 員工拒絕被解除勞動合同
梅某于2006年4月進入?yún)侵袇^(qū)一家電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15年9月7日,該公司以梅某2015年9月1日、9月6日、9月7日三次拒絕服從公司安排的出車任務為由,將梅某開除。梅某不服公司的開除決定,認為公司違法解除,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院裁判 公司安排員工從事違法活動 員工拒絕有正當理由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該電子公司三次出車任務的內(nèi)容是要求梅某以小型普通客車運輸大批量的五金配件,該任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guān)客車機動車不得違規(guī)載貨的規(guī)定,故梅某拒絕出車具有正當理由,電子公司以其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依據(jù)不足,故最終判決支持了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公司安排員工從事違法活動 員工該怎樣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舉證證明其解除行為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否則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從事違法活動,員工拒絕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系違法解除。
就本案而言,電子公司安排梅某從事的工作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梅某因此拒絕出車有正當理由。公司以梅某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關(guān)系系違法解除,理應支付梅某賠償金。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需遵紀守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誠信合理地安排員工工作;同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作安排應合理表達,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以構(gòu)建和諧的勞資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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