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補償 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被告系某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原告在2013年11月前從未在重慶開展業(yè)務,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F(xiàn)原告請求判決:1.撤銷第291號仲裁裁決;2.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1000元。
法院判決: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1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原告通過網銀向被告支付工資、獎金共計24171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確認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原告支付被告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24750元的仲裁裁決。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本案審理的系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議,本院對涉案仲裁裁決正確與否不予評判。關于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問題,原告與被告均認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賬戶向被告發(fā)放工資,但原告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法定代表人向被告發(fā)放工資的行為并非代表原告的主張,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1000元。
律師說法: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補償 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如何?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本案中用人單位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其應支付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后至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2,因用人單位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本案中法院采納被告的陳述的入職時間為2012年10月26日。
3,在案件舉證過程中,舉證者除了要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加以證明,還要保證證據(jù)的真實性以便被法院采納作為判案依據(j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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