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
繆某于2003年8月17日與江蘇省無錫市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無錫城區(qū)某門店任安保部經(jīng)理。合同中約定,職級為經(jīng)理或以上人員,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集團公司各個門店進行調動。2017年11月1日,集團公司總部以公司經(jīng)營管理需要為由,將他調至北京店工作??娔潮硎酒湓跓o錫店工作已近15年,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顧,不同意調動并繼續(xù)在原崗位正常出勤。
2017年11月9日,公司以“繆某未到北京店報到,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為由,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解除與繆某的勞動合同。
繆某認為跨省調動明顯不合理,遂以公司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申請仲裁。
仲裁請求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處理結果
裁決公司支付繆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跨區(qū)域調動員工是否具備合理性?
案例評析
仲裁委員會認為,企業(yè)作為用工主體,擁有用工自主權,可以約定基于生產(chǎn)管理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進行變更,但需要同時遵循合理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中工作地點的約定,也不應脫離工作崗位的屬性而任意放大。否則,即便進行了合同約定,也不能作為后續(xù)變更工作地點的依據(jù)。同時,從構建單位內部和諧勞動關系的角度來看,工作地點不但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也承載了勞動者的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企業(yè)在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時,應當予以綜合考量。當然,基于誠實守信原則以及勞動關系人身性、勞動合同持續(xù)性的特征,員工也需要全面履行自身應當承擔的義務,服從單位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
本案中,繆某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者應接受用人單位調動的條款,但該條款為格式條款,公司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程具有優(yōu)勢地位。因此,公司應當證明該調動的合理性。然而,公司只是簡單地以“經(jīng)營管理需要”為由將繆某從無錫調至北京,庭審中亦無法舉證說明繆某作為安保部經(jīng)理因何種合理的工作原因,需要從無錫調動至北京。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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