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問:員工加班時間,有沒有法定最高限制?
張某是一名汽車零部件制造廠的員工。從來沒有在雙休日休息過,平時每天工作至少10個小時。雖然公司向張某支付了加班費,但是他仍想知道,法律對于加班時長,有沒有最高限制?
答:企業(yè)有權依法根據(jù)自己的生產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但是要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本案中,企業(yè)的做法是否合法,應當考慮對于該員工所在崗位,企業(yè)是否已經(jīng)向人社部門申報了特殊工時制。如果沒有申報特殊工時制,在標準工時制下,員工的加班時間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企業(yè)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在此基礎上,除為了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其他緊急情況外,企業(yè)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與工會和員工本人協(xié)商。本案例中,如果張某所在崗位執(zhí)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公司顯然存在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即使支付了加班費,也應該受到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處罰。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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