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例簡介:用人單位自勞動者用工之日起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2014年2月18日起被告張雄與原告青海寧靚鋼結構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至同年10月27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期間一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當時雙方約定被告的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間的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2800元,事實上試用期滿后被告實領工資為2000元,公司每月克扣800元,一直未發(fā)放。2014年10月27日被告從原告單位離職,并向互助土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單位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雙倍工資44800元,支付克扣工資6146元等請求。2014年12月1日互助土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互勞人仲案字6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由原告青海寧靚鋼結構有限公司額外支付被告工資7個月,每月2800元,共計19600元,由原告支付被告克扣工資6146元?,F(xiàn)原告起訴要求不支付被告額外工資7個月,每月2800元,共計19600元及克扣的工資6146元。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一倍工資并返還扣發(fā)工資
原告青海寧靚鋼結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額外一倍工資19600元、扣發(fā)的工資6146元。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一直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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