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加盟店的員工與公司
2009年,小麗應聘到一個專賣某知名品牌鞋包的店鋪做銷售員,一干就是4年,一路從普通銷售員做到了副店長。2013年年底,其所在門店領導通知她不要來上班了。小麗覺得就這樣被辭退不甘心,她一直認為自己是為該品牌集團公司工作,因此找該公司討說法,但對方覺得莫名其妙,他們從未招錄過小麗。
小麗為了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小麗提供了如工資條復印件,門店胸卡、工作證、培訓的筆記本、自己在門店的照片等證據(jù)。被告公司辯稱公司的工資發(fā)放都是在電腦系統(tǒng),沒有書面工資條。而照片顯示的門店確實存在,但只是公司的一個加盟店,屬于個人工商戶,自主經(jīng)營,其招人、管理等都是獨立的,與自己無關。只是為了品牌管理和維護,公司在證件和培訓上會有一些統(tǒng)一安排,但胸卡之類的具體項目還是由加盟店自己掌握。
律師說法: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除了雙方所簽的勞動合同外,還有如用人單位的招聘通知、用工管理、工資發(fā)放等因素。
在本案中小麗工作期間為其進行用工登記的時加盟店,沒有加盟的總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加盟店。對于門店來說是個體經(jīng)營性質(zhì),實際上小麗與總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在應聘入職時一定要明確用人單位的身份信息,在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的過程中必須留意相對方是否與自己實際工作的用人單位一致,以防止糾紛發(fā)生時因無法確定適格的用工主體而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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