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病假工資被拖欠
羅某因與被上海太平洋大飯店有限公司,因為太平洋飯店無故拖欠病假工資發(fā)放,羅某要求支付病假工資。并且太平洋飯店任意變更工作崗位,導致羅某被降薪降職,其要求給予補償合法合理。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駁回羅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說法:權益到底能否維護?
第一,關于應否恢復羅某與太平洋飯店的勞動關系問題。雙方已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羅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該項申請亦未予審理,二審法院對該問題不予審理并無不當。且雙方已實際解除勞動關系多年,羅某的身份已由我國內地居民變更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從本案情況看,再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已屬客觀不能,故羅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關于太平洋飯店應否向羅某支付病假工資問題。太平洋飯店已按基本工資標準補發(fā)了羅某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羅某認為其應得的病假工資還應包括獎勵工資,但太平洋飯店《員工手冊》明確約定:“患病六個月享受全薪”。
第三,關于羅某所稱因被擅自調動工作崗位遭受的損失問題。羅某并未舉證證明太平洋飯店違法或違規(guī)調動了其工作崗位,亦未舉證證明其因此遭受了損失,對其該項再審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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