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員工因公司不交保險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華潤超市處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轉崗為見習組長,實行上24小時、休48小時的以季度為核算周期的綜 合計算工時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長期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以及長期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接觸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失業(yè)賠償金。
法院判決:可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能否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如果發(fā)生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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