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2016年5月,宋某至某電廠從事電工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電廠沒有為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16年8月的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張某車輛回家,當行至離某電廠2公里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宋某受傷。交警認定張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宋某向該電廠主張工傷待遇,遭拒絕。工廠的理由是:宋某雖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但是他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筆者認為,工廠的理由是錯誤的。宋某應被認定為工傷并由電廠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員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宋某的受傷地點屬于上下班途中。
其二,作為駕駛員的同事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不等于乘車人員宋某負有交通事故責任。交警并沒有認定乘車人宋某負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責任。乘車人宋某下班后,搭同事便車,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并沒有過錯。
因此,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宋某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進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仍然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因此,駕駛員張某對乘車人宋某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但這并不能排除宋某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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