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員工何時入職
張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職萬邦公司,張某在職期間,萬邦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張某以“待遇不合理”為由提出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F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萬邦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萬邦公司認為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公司應支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員工何時入職,應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建立職工名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中,用工起始時間也是《職工名冊》的一項重要內容。職工名冊及招工等級備案手續(xù)等材料及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證據材料的,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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