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員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孫因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與被電子有限公司發(fā)生爭議,2010年9月27日進入被處從事前臺工作,雙方簽有期限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350元,被每月月底以銀行轉(zhuǎn)帳形式支付當月全月工資。2011年11月28日被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實際工作至該日,工資領取至該日。
法院判決:不支持孫某訴求
律師說法:公司是否需要繼續(xù)支付工資?
被提供的2011年4月7日的員工違紀處罰申請表上簽字確認,雖表示系在被強迫下簽署,但其未向本會提供相關依據(jù),故本會對其所述難以采納,本會依據(jù)該份員工違紀處罰申請單上的事實描述、調(diào)查結(jié)果評議及被所述確認存在拒絕參加2011年3月31日部門例會和該日的另一個會議、拒絕參加2011年3月16日的部門培訓及不服從上級安排的行為。
依據(jù)《員工手冊》中關于違紀行為的規(guī)定顯示,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會議或培訓構成輕度違紀,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構成中度違紀,故根據(jù)2011年4月7日的員工違紀處罰申請表上述內(nèi)容及被所述,確認的違紀行為已構成三次輕度違紀、一次中度違紀。依據(jù)《員工手冊》規(guī)定中度違紀包括半年內(nèi)累計受到兩次輕度違紀,故的三次輕度違紀累計又構成一次中度違紀。因2011年11月17日、同年11月24日擅自離崗的行為系二次輕度違紀,故根據(jù)《員工手冊》規(guī)定半年內(nèi)累計受到兩次輕度違紀的構成一次中度違紀。另根據(jù)《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一年內(nèi)累計受到三次中度違紀的屬于嚴重違紀,現(xiàn)一年內(nèi)累計三次中度違紀,屬嚴重違紀。
依據(jù)《員工手冊》規(guī)定有包括但不限于嚴重違紀中羅列違紀行為之一的,將予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故被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要求被自2011年11月29日起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按每月3350元標準支付2011年11月29日至裁決書作出之日止的工資,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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