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
曾某于2017年3月2日到某寵物店,從事寵物基礎護理工作。2017年6月中旬,曾某口頭提出離職,上班至2017年7月2日。隨后,曾某申請仲裁,以寵物店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的雙倍工資。
寵物店在庭審中對曾某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資標準均無異議,但辯稱,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的3個月,曾某是作為學徒在寵物店學習寵物基礎護理,學習期間學費6000元;后來因曾某學習完后繼續(xù)在寵物店上班,寵物店便沒有收取曾某的學費。因此,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寵物店沒有必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庭審調查顯示,2017年3月至6月,用人單位每月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支付曾某工資。
爭議焦點:
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間,曾某作為學徒,用人單位是否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曾某的部分仲裁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曾某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701元。
案情評析:
雖然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雙方約定是學習階段,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雙方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0條第1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辯稱因曾某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是學徒,寵物店沒有必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說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對此不予采納。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對于曾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對于曾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仲裁委予以支持。由于用人單位已支付曾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應支付曾某另一倍的工資。
法律建議:
部分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員工進行約定,以勞動者為“學徒”為由,強行收取押金和培訓費,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排除用人單位義務。但“學徒”只是用人單位的說法,并無法律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爭端,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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