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因試用期嚴重違紀被單位開除
謝某在某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協(xié)調公司倉庫物資。某日,謝某在沒有報告單位主管部門的情況下,私自拿取了倉庫內存放的幾盒蚊香。主管部門在發(fā)現物資實際數量與記錄上不相一致時,展開了內部調查。問及謝某時,謝某承認自己私自拿取了公司的蚊香,但隨后即把東西歸還了倉庫。
主管部門表示,謝某的行徑屬于員工的盜竊行為,這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根據單位的《員工守則》,“偷竊或盜用單位財物”屬于員工的嚴重過失行為,應當扣除當月獎金,并做出檢討;如員工尚處于試用期,應當做出立即開除的處分。因此,主管部門針對謝某的行為,對其做出了開除的決定。謝某向主管單位做出解釋,這是由于倉庫員工向其反應蚊子很多,因此她拿了幾盒蚊香放在自己辦公桌上,準備在倉庫員工來的時候交給他們,但后來她考慮到公司的禁煙規(guī)定,因此將蚊香放回了倉庫。謝某表示,自己的行為不屬于《員工守則》所指的嚴重過失行為。
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首先,“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不是說單位可以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相應已經制定好的規(guī)章制度做出判斷。其次,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內容應當合法、合理,條款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本案中,謝某雖然擅自拿了倉庫內的物資,但她已將原物歸還倉庫,并在第一時間作了檢討,其行為并沒有給單位的實質利益遭受損害。單位不應當以“嚴重違紀”對謝某的行為予以定性,其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
公司應當如何制定規(guī)章制度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者嚴重違規(guī)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但為防范法律風險,單位應當在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時候予以注意。
首先,《勞動法》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規(guī)”的情形解聘雇員,但單位想要以“嚴重違規(guī)”解除勞動合同,在制定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予以明確規(guī)定。對于違規(guī)行為的“嚴重”程度,亦需要進行嚴格仔細的界定,不能隨意劃分。單位可以通過行為的層層疊進讓違規(guī)行為的過程程度一步步加重。只有這樣,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有憑有據。
其次,單位在對員工的日常管理上,需要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及時進行記錄并按規(guī)定予以處理。在處理之后,主管部門仍要保留員工違紀行為的相應證據,只有保留底案,單位將來以“嚴重違規(guī)”為由對員工予以辭退時,才能進行充分的舉證。
再者,《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需要在招聘的相應細則中對錄用人員的條件與要求予以明確,做好先行提醒,以免勞動者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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