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摘要:
2013年12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從事貨運卡車駕駛員工作。2014年9月30日,王某在等待裝煤時被該公司駕駛員李某駕駛的另一車輛撞倒并碾壓受傷。2014年11月10日,人社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六級,停工留薪期8個月。王某受傷后,公司僅支付其6個月工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已將王某的工傷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核撥給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給王某。
王某于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等相應的工傷待遇。同時,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其人身損害賠償。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能否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實踐中存在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是在該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即可,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向第三人李某追償人身損害賠償,即不應獲得雙重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王某遭受工傷,但王某的受傷系司機李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能免除李某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既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又可向第三人李某追償民事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要區(qū)別情況對待。王某所受工傷,是同為該單位職工的李某駕駛本單位車輛造成。因此,李某履職時的侵權行為,由該單位承擔責任,這一責任體現(xiàn)為由該單位向王某支付工傷待遇。因此,王某不能再主張民事賠償。但如果造成侵權的是該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則王某能夠另行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
處理結果:
王某系工傷職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支持了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同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點評:
這是一起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兼得的爭議。
工傷待遇,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由于工傷待遇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定義為民事侵權的一種。這就產生了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兩種并存但不同的損害補償制度,在針對同一損害事故時,兩者之間到底是何種適用關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選其一或兩者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不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雖然王某受傷與李某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李某也屬于該公司的員工,李某在履職過程中駕駛車輛肇事,屬于公司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主體系該公司而非李某。故王某只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向李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工傷責任承擔主體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該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模式上,法律實行的是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賠償,工傷待遇取代人身損害賠償,兩者不可兼得;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勞動者不僅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但需要說明的是,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中項目相同部分,例如工傷醫(yī)療費,則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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