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提起訴訟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興龍公司、劉某某、周某某、鵬凱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10年4月1日到同年12月中旬,原告在被告興龍公司承包的三星麗座3#住宅樓及2#地下室車庫工程工地務工,從事鋼筋工作業(yè)。工程結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資1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鋼筋工班長周某某索要,周某某以項目部和劉某某拖欠其人工費為由拒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1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興龍公司辯稱,其公司承包了西安市長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三星麗座項目的施工建設,后將3#樓及2#地下車庫的勞務分包給了被告鵬凱公司。鵬凱公司指派李仕華、劉某某負責該項目建設,該工程現(xiàn)已基本完工,僅剩部分尾留工程。經(jīng)結算,該工程總價款為1533125元,扣除工程領借款1479500元,下欠54625元,同時約定尾留工程扣款64000元,如不能在2012年正月初十以前開工由被告興龍公司自行安排。后鵬凱公司未能如期開工,興龍公司已另行安排其他人員施工。下欠款與尾留工程扣款相抵之后,興龍公司已多付9375元。而本案原告與興龍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沒有支付其勞務費的義務,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興龍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某某承認拖欠原告工資屬實,但辯稱其只是鋼筋工班的班長,沒有能力付錢,應當由被告劉某某和鵬凱公司承擔支付勞務費的責任。
被告劉某某、被告鵬凱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周某某的鋼筋工班里從事鋼筋工勞動,理應得到勞動報酬。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原告工資1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認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辯稱其只是鋼筋工班班長,沒有給付能力,但根據(jù)其與鵬凱公司劉某某簽訂的分包合同及承諾書,證明是其與被告劉某某進行總結算后再向工人發(fā)放工資,實際系鋼筋分項工程的承包人,故對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同時因被告鵬凱公司系違法將模板分項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周某某進行施工,且其尚未向周某某清付工程款,故其對拖欠的工人工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劉某某作為被告鵬凱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直接參與了該工程的合同簽訂、工程款結算、工資的支付,其領取工程款之后卻并未按時向工人發(fā)放工資,反而刻意逃避,故其亦應對所欠工資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被告興龍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被告鵬凱公司并已清付工程款,故該公司對超出工程造價的款項不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15000元,被告劉某某、被告陜西鵬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勞動者報酬權依法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閱讀上文可知,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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