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用人單位請求認定勞動關系不存在
原告誠盛公司訴被告莫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誠盛公司訴稱:被告稱其女兒莫小某在生前與原告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向紹興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雖然該委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紹縣勞仲案字第1496號裁決書,裁決被告女兒莫小某與原告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原告認為被告女兒與原告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且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充分,紹興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是錯誤的,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女兒莫小某與原告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位。
被告莫某某辯稱:紹興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是正確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勞動關系存在,駁回用人單位請求
本院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均應依法保護。本案被告主張其女兒莫小某生前在原告處工作,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莫小某的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證人覃某甲的書面證明、并申請證人覃某乙、莫某出庭作證,證人莫某當庭提交的原告發(fā)放給其的上崗證、銀行存折,該組證據(jù)符合作證據(jù)三性要求,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上崗證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故本院認定被告女兒莫小某生前與原告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主張被告女兒莫小某生前與原告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雖然提供工資表復印件、銀行代發(fā)職工工資的明細賬復印件,但由于該組證據(jù)不符法定形式要件,且原告對被告方證人提供的上崗證、銀行存折,未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反駁主張,即使其反駁銀行存折之工資不是原告單位發(fā)放的主張成立,也不能否認原告單位向社會公開招工用工的事實,作為勞動者持有印著原告單位名稱的上崗證、即信認自己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并且可從銀行每月獲得勞動報酬,并不會去理會銀行存折的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因此,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對原告請求本院確認被告女兒與原告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之請求,本院不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浙江誠盛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莫某某女兒莫小某生前與原告浙江誠盛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勞動合同為必要條件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xié)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xù)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xù)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guī)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jù);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guī)定已經(jīng)建立的勞動關系。
閱讀上文可知,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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