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勞動者提起訴訟追索大筆報酬
原告魚某某與被告西安鐵路工程職工大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魚某某訴稱,2011年5月25日,被告辦公室人員向原告送達了兩份關于其“內(nèi)部待崗決定”的學校文件,原告當即表示不同意這個決定,并拒絕接收文件和簽字。原告2011年5月的工資扣除“三金”、稅后是3414元,而從6月開始每月只有200多元,生活難以為繼。盡管如此,原告還是正常上下班。并且,近十年來,原告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及其他收入也都有被偷占或剝削的跡象。另外,1994年,被告乘企業(yè)進行工資改革、定編定員之機,以原告所在部門沒有崗位為由,逼迫原告落聘下崗離開學生科到人事室報到,后人事室又說現(xiàn)在全校沒有了剩余崗位,逼迫原告成為下崗職工。直至2001年,在長達七年時間里,被告每月只向原告發(fā)放生活費150元,侵占原告原崗位的工資、獎金、福利。故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補發(fā)原告被侵占的工資、獎金、降溫費15356元,工資235866元及其利息35270元,加班費62920元及其利息15629元,被“下崗”的賠償金168000元,少付工資101800元及其利息60672元,要求被告從庭審開始為原告辦理內(nèi)退手續(xù)一直到退休,并在此期間每月發(fā)放生活費3400元。
被告鐵路職工大學辯稱,原告系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1994年,被告在全校范圍內(nèi)實行聘任制度,在學生工作部工作的原告在崗位聘用中落聘。后經(jīng)學校研究安排至總務科,從1994年7月16日起試崗,但原告一直未去報到。1998年4月,被告根據(jù)集團公司規(guī)定,給予原告下崗處理。2001年11月,經(jīng)校黨委研究,同意原告重新試崗、上崗,直至2011年5月。然而,原告在2011年5月待崗前的一兩年里,為被告原第一教學樓教務值班室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長期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學校員工管理及業(yè)績考核的制度規(guī)定。經(jīng)2011年5月17日校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原告待崗處理,其待崗期間生活費標準為1070元,由銀行打到個人賬戶上。原告稱其在2011年6月后每月工資只有200多元,與事實不符,是在扣除了社會保險費后的實發(fā)工資。原告現(xiàn)處于待崗期間,其主張績效工資和降溫費沒有依據(jù)。原告請求支付工資、加班費、被“下崗”的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已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原告要求辦理內(nèi)退手續(xù),必須按學校的規(guī)定辦理。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就可以舉證部分的工資,用人單位要予以補償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被告于2011年5月24日對原告作出待崗處理的決定,認為原告存在不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經(jīng)常脫崗、不盡教學管理職能、不能傳達教務部教學管理指令、不提供相關教學服務的情形,已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教學管理工作,決定給予原告待崗處理。但被告僅提供了其內(nèi)部的報告以證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原告對此并不認可。故被告作出的該處理決定,缺乏事實依據(jù),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于被告關于原告的待崗決定并不合法,其應當按照原告本人的工資標準為其發(fā)放工資。被告自2011年6月起按照每月1070元的標準向原告發(fā)放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原告在此前一年即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977.97元,故被告應向原告補發(fā)2011年6月至10月期間的工資9539.85元。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工資中包含獎金及降溫費,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在此期間的獎金及降溫費的訴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西安鐵路工程職工大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魚某某補發(fā)2011年6月至10月期間的工資9539.85元。
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勞動者享有報酬權,但維權時需有效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閱讀上文可知,我國法律維護勞動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訴訟中必須提供有效證據(jù),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遇類似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獲得更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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