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用人單位要求否定勞動關系存在
原告鑫恒泰公司訴被告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鑫恒泰公司起訴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蓬江勞動仲裁委僅憑被告持有的員工卡與原告其他員工的樣式一致,就認定被告提交的員工卡的真實性。按照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蓬江勞動仲裁委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審核證據(jù),首先,將被告提供的員工卡認定是真實的,銀行轉賬記錄也不是原告轉的,不能證明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而證人方面,被告在仲裁開庭前提交了兩個證人,而出庭的只有一個,證人主張與被告同時入職,但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而與被告沒有簽訂,明顯前后不符,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后,蓬江勞動仲裁委要求原告的證據(jù),是原告無法提供的,但卻要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明顯對原告不公平。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1、判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答辯稱: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入職原告處從事生產工,但入職時原告沒有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發(fā)了工作牌,期間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fā)放工資。2013年11月22日12時,我在中午下班時騎普通二輪摩托車出公司門口行走百米左右,與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傷害住院治療無法繼續(xù)上班,原告再也沒有通知被告上班。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在蓬江區(qū)仲裁委認定原、被告之間確定勞動關系,庭審查明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是正確的。
法院判決:勞動關系成立
本院認為,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關于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保Y合本案雙方的陳述及證據(jù),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理由如下:首先,關于工資的支付問題。雖然原告沒有通過其賬戶向被告轉賬任何款項,但被告主張工資的發(fā)放方式、時間,與證人胡濤的證言及其工資轉賬記錄,可以相互印證,證實原告通過鄧鋼的銀行賬戶向被告發(fā)放工資。其次,被告提供的員工卡、考勤卡,雖然沒有原告的蓋章確認,但與證人證言及其他提供的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jù)鏈,故本院對被告主張其與證人胡濤一起于2013年9月6日入職原告處予以采信。綜上所述,本院確認原告與被告在2013年9月6日建立勞動關系,因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繼而被告要求確認雙方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間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張某某與原告貴陽鑫恒泰實業(yè)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在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駁回原告貴陽鑫恒泰實業(yè)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勞動合同為必要條件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xié)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xù)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xù)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guī)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jù);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guī)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閱讀上文可知,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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