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件事實
原告李某與永和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告自2012年9月受聘進入被告處工作,從事包裝工至2014年5月,雙方約定工作每月為3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至5月未發(fā)放工資給原告,同時從原告進被告處至2014年5月一直未繳納社會保險,經(jīng)原告多次討要,被告一直不予以支付?,F(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資9902元,并承擔25%的經(jīng)濟賠償金;3、被告支付二倍工資33000元;4、被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7500元;5、被告支付工作至2014年5月的社會保險。
被告永和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受雇于被告永和公司從事包裝工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3000元,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原告依約完成工作任務,被告永和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工資結算單,被告永和公司尚欠原告2014年1月至5月工資合計9902元,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于法有據(jù),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因被告永和公司拖欠工資,且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原告據(jù)此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有據(jù),本院對原告的該兩項訴請予以支持,因原告實際工作21個月,故本院確定經(jīng)濟補償金為6000元。關于原告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因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需支付25%的經(jīng)濟賠償金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的訴請,因該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被告永和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紹興市永和酒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
2、被告紹興市永和酒業(yè)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李某工資9902元、經(jīng)濟補償金6000元,以上兩項合計人民幣15902元,該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3、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用人單位應及時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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