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問: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后拒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怎么辦?
某網(wǎng)站編輯劉某近日因調(diào)休與所在公司發(fā)生分歧。該公司以他未經(jīng)請假就休假為由認定他的行為屬于曠工,單方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并發(fā)出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但是當劉某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的時候,公司拒不提供。劉某不知道自己該怎么辦?
答:離職證明又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注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相關事項。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領取手續(xù)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本案中,該公司拒不出具離職證明,員工劉某可以向當?shù)厝松绮块T申訴,要求責令該公司改正。若因該公司拒不出具或遲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劉某沒有及時享受或不能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
……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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