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問:員工離職時向公司主張300%的未休年休假補償,能否得到支持?
某公司今年3月份有一名員工辭職。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時,該員工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至離職前的未休年休假共計6天的工資報酬,同時該員工提出要按照其本人日薪的300%予以支付。該公司想知道,這名員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用人單位有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公歷年度未安排或少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者因勞動者離職等客觀原因無法安排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要根據(jù)應休未休的天數(shù)予以補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是這里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當勞動者當年度未休年休假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支付了其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另行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即可。所以,本案中的員工說法并不正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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