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件事實
原告魚峰公司訴被告黎如華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魚峰公司起訴稱,職工工資應以實發(fā)工資為準。結合被告在原告處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219.4元的事實,仲裁裁決不應以每月3800元的工資標準計算被告的工傷待遇。因此,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法院應依法判令駁回被告要求原告按3800元的工資標準賠償工傷待遇的請求。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告已安排被告補休,無需支付被告加班工資。據(jù)此,請求:1、請求駁回被告要求按3800元的工資標準賠償工傷待遇的仲裁請求;2、請求駁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被告黎如華答辯稱,1、仲裁裁決原告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3800元工資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確認。2、原告沒有按規(guī)定發(fā)放被告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應予支付。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魚峰公司與被告黎如華各自提交了證據(jù)。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對勞動關系的存在和解除,雙方均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是否依法安排了被告補休?2、原告是否應當以3800元的標準補足被告工傷保險待遇?
1、對于被告加班的事實,原告并無異議,但認為在企業(yè)停產(chǎn)期間,已安排被告補休,故不需支付加班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钡囊?guī)定以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钡囊?guī)定,對于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的,用人單位首先是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停產(chǎn)期間,職工處于自然休息狀態(tài),原告在停產(chǎn)期間安排被告補休,侵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是不合法的。因此,坡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11天的加班工資1607.69元,因被告對26天的計算天數(shù)并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2、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yè),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钡囊?guī)定,原告應當按照被告的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足額繳納而導致被告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原告應予補足。原告主張應當按照被告月平均工資繳納,這是不符合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標準應該是相對固定的,而被告的月平均工資是變化的,不可以被參照。被告月工資3800元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而勞動合同是原、被告自愿簽訂的,因此,原告應當以月工資3800元的標準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原告只是以974元的標準繳納,故應當向被告補足差額部分19782元,且原告已在社?;鸸芾砭诸I取的一次性殘疾補助金6818元,也應返還給被告,兩項相加共款26600元。由于原、被告于仲裁時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钡囊?guī)定,原告應先墊付被告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800元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200元,其中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可再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返還。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湛江魚峰管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黎如華加班工資1607.69元;
、原告湛江魚峰管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黎如華一次性殘疾補助金26600元;
、原告湛江魚峰管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黎如華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800元;
、原告湛江魚峰管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黎如華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200元。
綜上可知,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休息權的,對于侵害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應該對勞動者進行補休或者承擔相關責任。而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可以更有效的保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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