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介紹:上班途中出車禍卻否認為工傷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從事刷片工,該公司上午作息時間為7:45-11:30分。2013年1月21日7時30分左右,原告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與另一輛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對方車輛駕駛?cè)笋{車逃逸,原告自行到醫(yī)院檢查后向110報案,因該案肇事人無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門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門于2013年4月2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內(nèi)容主要為因?qū)Ψ杰囕v逃逸,無法查找,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申請,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不服,申請復議,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爭議焦點:上班途中出車禍算工傷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原告在7時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明顯屬于該條文規(guī)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故法院認定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該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律師說法:工傷認定時如何區(qū)分上下班途中
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通常是工傷勞動爭議案件中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工傷認定案件關乎普通勞動者的生存保障,從來都不是小事,且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工傷認定中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本案即為工傷認定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如何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包含兩方面要素:一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經(jīng)路線?!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yè)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該《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工傷認定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nèi);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么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xiàn)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對現(xiàn)有法律條款所規(guī)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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