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介紹:單位在試用期沒給交社保
2013年3月2日,周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六個月內(nèi),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為周某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周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其繳納試用期內(nèi)六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爭議焦點: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如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梢?,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有別于正式的勞動關系,他們之前的關系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待試用期滿后,再開始繳納。
另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律師說法:原公司社保應從什么時候繳納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險指的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該規(guī)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指出的是,這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狹義上,特指已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一方面也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谑邨l也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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