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回顧: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2012年6月12日早晨,施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與一輛小型貨車相碰,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小型貨車逃離現(xiàn)場。施某因此受傷,經(jīng)醫(yī)院救治診斷為左肩鎖骨關節(jié)脫位、左多發(fā)性肋骨骨折。當?shù)亟谎簿块T作出結(jié)論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2012年10月,施某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無法認定,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為由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施某不服,向南通市港閘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港閘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施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
此外,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形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有對事故責任進行判斷的職責。本案由于肇事車輛至今未被查獲,使原告試圖通過民事訴訟確定事故責任承擔方式已暫不可能,如果將此情形下勞動者所受傷害一律不認定為工傷,等同于讓弱者承擔了全部的事故結(jié)果,這與社會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離。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放寬審查的標準,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作出更有利于勞動者的認定。
綜上,港閘區(qū)法院認定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被告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責令該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重新作出工傷認定。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能否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案件關乎普通勞動者的生存保障,從來都不是小事,且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工傷認定中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本案即為工傷認定的又一起典型案例。當前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無法認定結(jié)論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作為肩負工傷認定職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一味草率地根據(jù)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將這類事故中受害職工置于工傷保障大門之外,無異于變相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職責?!?/p>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jù)勞動法第一條的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精神。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xiàn)了該立法目的。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xiàn)“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施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jù)立法本意,應推定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施某不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出現(xiàn)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意義十分重大。本案從社會法的立法精神出發(fā),充分闡述理由,判決原告符合工傷情形,向工傷認定機關傳遞了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下,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立足職責推定事故責任的基本理念,從而實現(xiàn)保護弱者的社會保障價值取向,具有典型判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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