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
2016年4月24日,勞動者王某完成本單位的工作后,于上午9點11分駕駛自己的電動三輪車離開單位去鄰近某村做兼職工作。王某完成兼職后于中午11點多回到本單位吃午飯后回家,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該事故負同等責任。2016年7月6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王某受傷的情形不屬于工傷。
王某提出異議。他認為,即使在此之前他去做兼職,也只能視為工作期間離開單位做了私事。但完成私事后他又回到了單位,受傷也是在從單位到家的途中發(fā)生的,應當屬于在下班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王某的受傷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
案件評析: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6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事發(fā)當天凌晨4點左右,王某到單位上班。根據(jù)公司的監(jiān)控記錄,王某在完成本職工作后,駕駛自己的電動三輪車離開了單位。據(jù)王某所在單位證實,王某的工作時間是從早上4點左右開始,具體的結束時間以當日的工作內(nèi)容為準,一般在8點半到11點左右可以結束工作,即可下班。單位為職工提供了午飯,午飯時間從10點半開始。據(jù)了解,該項兼職工作是王某自己找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按照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釋義,或者“第一目的地”的理論,本案中,王某的下班時間應當視為其在完成本職工作之時,當天王某下班的路線只能是從單位到兼職的某村路途。
此外,據(jù)王某本人陳述,他從某村回到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吃飯,并沒有從事任何工作內(nèi)容,其所在單位也并未規(guī)定必須要到單位吃飯,因此,王某到單位吃飯這一行為也不能認為是到單位上班。
綜上所述,王某兼職完畢后回到單位吃飯,吃完飯再從單位到家的路線,并不符合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要求,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能認為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故此,王某受傷不屬于工傷。
延伸思考:
本案涉及對工傷認定中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判斷問題。何為“合理”?這一判斷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jù)職工日常上下班所需的時間和路線來判斷。如果發(fā)生事故時超出了“日常”的范圍,又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那么就不應當認定為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例如,應結合當事人當時的交通工具狀況和天氣狀況,是否有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等來判斷,最主要的還是應當結合當事人發(fā)生事故時的具體目的來判斷。如其發(fā)生事故時的目的是上下班,即使有遲到早退的情形,或者適當繞路的情形,也應當視為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另外,職工“吃飯”的行為是否屬于工作內(nèi)容,一般來說,職工在單位吃飯不應當視為工作內(nèi)容,除非用人單位有規(guī)定職工在短時間內(nèi)吃完飯盡快返回工作崗位,并且該吃飯時間視作職工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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