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讀者劉小丫:
編輯同志,一個月前,因公司的考核結(jié)果表明我不僅沒有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務,甚至差距較大,拖了所在部門的后腿,使得所在部門的年終獎被泡湯,部門負責人李某一氣之下,命令我當著全體部門職工的面做100個俯臥撐,并親自監(jiān)督和計數(shù)。
兩個小時之后,我出現(xiàn)了血尿。醫(yī)院初檢為腎臟缺氧出血、腰部急性扭傷導致腰間盤突出,并引發(fā)了間歇性神經(jīng)頭痛。后續(xù)檢查結(jié)果為全身5處以上神經(jīng)受到嚴重損害、腰部肌肉嚴重撕裂壞死、胳膊肱二頭肌、兩側(cè)肋骨、肋間神經(jīng)受損等。
請問:李某應否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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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回復:
劉小丫讀者,李某對你的處罰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
對員工的體罰包括一般體罰和變相體罰。一般體罰是指通過對員工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常見形式有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罰跪、餓飯等。而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勞動者,如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
無論是哪一種體罰,都為法律所禁止。
因為《勞動法》第9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guān)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gòu)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p>
《勞動合同法》第88條第項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體罰員工必須承擔三種后果:一是只要有體罰行為,但尚不構(gòu)成犯罪,公安機關(guān)即可以對責任人員給予治安處罰。二是如果給員工造成身體傷害或者精神損害、名譽損失等,便必須給予民事賠償。三是如果構(gòu)成犯罪,必須根據(jù)行為的性質(zhì)及其損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
舉例來說,要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員工人格,破壞員工名譽,情節(jié)嚴重,應按侮辱罪給予制裁;要是故意傷害員工身體,構(gòu)成輕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其中所指的重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2條規(guī)定:“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p>
正因為你基于李某的體罰,已導致腰部肌肉嚴重撕裂壞死而失去功能、全身5處以上神經(jīng)嚴重損害,當屬重傷之列,決定了李某難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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