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例回顧:職工先后遭遇兩次解約
王偉是一個出色的專業(yè)人才。早在1998年7月,他就和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簽訂了《外派員工勞動合同書》,在一家美國公司中國辦事處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他和外事派遣中心最后一次續(xù)簽的合同到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3月20日,王偉突然接到美國公司的《解聘通知》,說他故意泄露公司機密謀取不當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并要求他退回辦公電腦及備份業(yè)務材料,答應支付其3月份的工資及相應的補償金。對此,王偉很不服。而更讓王偉無法接受的是,2009年4月20日,派遣中心也單方面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其間美國公司中國辦事處還以王偉遲遲不歸還公司電腦及文件為由,通知派遣中心將拒絕支付所欠工資和補償金。這意味著為公司效力十多年的王偉被“凈身出戶”了。
法院判決:同時存在違法行為兩家公司連帶賠償
王偉首先將派遣中心告上勞動仲裁庭,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派遣中心單方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其行為構成違法,應支付王偉經濟賠償金198506元。對此,派遣中心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將美國公司中國辦事處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派遣中心在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時,援用的理由包括“故意泄露供職公司機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但出具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王偉存在以上事實,派遣中心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足。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偉要求派遣中心和美國公司中國辦事處連帶支付賠償金的訴求。
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用工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說,勞務派遣人員的真正“東家”是勞務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單位。
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被派遣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兩倍。違反法律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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