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離職職工索賠加班費
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應聘為欣泰公司的廠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辭職報告及一份“說明”。次日杜某離開該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共計領取工資26619元,其工資條中加班費一欄均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杜某系自愿辭職,屬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欣泰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且杜某出具給欣泰公司的“說明”中表明其所有工資及賬務與公司全部結清、且沒有任何異議,該工資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資,故裁定駁回杜某的請求。杜某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加班費等費用。
判決: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及補償金費用
法院認為,杜某提交辭職報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單方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故被告欣泰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對杜某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根據(jù)該廠的出勤記錄,杜某確實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資單的加班費欄目中均為空白,被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已足額支付原告加班費。法院遂判決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資30001.02元及25%經濟補償金7500.26元,仲裁費用300元,共計37801.28元。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勞動者要求加班費,平時就要多留個心眼,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jù),比如考勤表、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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