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童工自殺雇用單位有責任嗎
北京市1名年僅12歲的童工在廠宿舍服毒自殺后,其父母將這名童工所在的服裝廠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服裝廠賠償這名童工的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4萬余元。
據悉,2006年8月3日,這名童工被發(fā)現在昌平一家服裝廠的男職工宿舍死亡。經警方檢驗,確認為敵敵畏中毒死亡。這名童工的父母稱,這名童工是2005年來到該工廠打工,從事燙熨工作, 并提供一份戶籍證明,上面顯示趙剛死亡時只有12歲。這名童工的父母認為,服裝廠雇用未滿16周歲的趙剛從事生產勞動,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應賠償他們喪葬補助金1。6萬余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13。1萬余元,賠償直系親屬撫恤金每月按640元計算,以后隨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化調整,直至這名童工的直系親屬全部死亡。
而服裝廠認為,這名死者與服裝廠不存在雇傭關系。死者是工廠門衛(wèi)的外甥,死者的父母來京務工將他托付其姨夫照顧,單位僅同意他隨其姨父在廠居住。他來廠居住時,其父母及姨夫均稱他已滿16歲,因此他不屬于童工的范疇。
這名童工2006年8月3日晚,向服裝廠一員工提出建立戀愛關系被拒絕后,當晚喝敵敵畏自殺。服裝廠認為,他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為了證明這個說法,服裝廠方面找來了那名員工。這名員工證實,死者在服毒當晚確實給自己發(fā)短信表示想和她交朋友。但當被問及她是否知道死者身份時,這名員工說:“他是我們廠里的工人。”
童工自殺雇用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
昌平法院認為,死者是未成年人,被告雇用童工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告對這名童工在雇用期間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這名童工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負有對孩子監(jiān)護的責任,由于監(jiān)護不利,對于這名童工的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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