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患病能隨便被辭退嗎
李全生與某鍋爐廠在2004年6月簽訂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10月李全生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療,2005年2月痊愈出院。出院后李全生拒絕到鍋爐廠上班,通過熟人從醫(yī)院開出病假條,以患病為由向單位請病假,事實上,李全生一直在幫助某個體商販從事服裝買賣。鍋爐廠查實,李全生請假純屬虛假后,立即對李全生予以警告,責成其馬上到廠上班。李全生置之不理。2005年4月鍋爐廠停發(fā)李全生的工資。2005年10月,李全生回廠上班,鍋爐廠于2006年6月正式決定予以開除李全生,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李全生對此不服,認為自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鍋爐廠不能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予以公正裁決。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1項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尚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況,這是試用期的一特點,目的是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一個相互了解和選擇的機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將從思想品質、工作能力、知識水平、身體狀況等方面進一步對勞動者進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工作要求。如果發(fā)現(xiàn)勞動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本單位的錄用標準和條件,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因勞動者違紀或違法而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違反操作規(guī)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服務態(tài)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服從正常調動的;貪污、盜竊、賭博,不夠刑事處分的;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犯有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對于有上述行為的職工,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其中違紀情節(jié)嚴重,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可按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予以除名或者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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