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如何正確行使辭職權
方某,系湖南省某市通用機械廠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20年。1994年7月起,工廠效益不好,工資難以按月支付。1995年6月3日,廠方以方某一季度勞動紀律松馳,經常遲到早退為由,行文扣發(fā)其一季度獎160元,方某隨即向廠勞資科提出異議,沒有結果后拒不上班。6月l0日,工廠發(fā)4月份工資,廠勞資科以方某因季度獎問題糾纏領導,予以扣發(fā),方某當即表示不發(fā)工資就不上班。15日,方某以工廠拒不支付工資為由,書面申請辭職。廠領導提出辭職可以,但要支付培訓費、檔案費 6000元,方某氣憤而去。8月3日,廠勞資科通知方某要么立刻回廠上班,一季度獎金不發(fā);要么l 5天內足額繳費調離本廠,方某當場拒絕。8月16日,工廠將方某4-8月份工資1925元和二季度獎300元總計2245元匯給方某;18日召開全廠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以方某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30天,批評教育不改,行文對方某作出除名處理。
方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訴,申訴稱:1995年4月份,我已向被訴人正常提供了勞動,廠方不按月及時支付工資已經違法,在推遲兩個月發(fā)給時,還以莫須有的季度獎糾纏領導為由予以扣發(fā),更是錯上加錯,于法于理不容;即使我在一季度上班勞動紀律松馳,決定扣發(fā)季度獎,但我作為企業(yè)的員工,應當享有提意見的權利。廠方則答辨認為:方某提意見當然可以,但不能以有意見,就可以目無紀律,目無領導,未經請假就拒不上班;在辭職末獲批準后近兩個月,經過反復做工作依然無效后,廠方才不得已為嚴格勞動紀律將方某予以除名,符合《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規(guī)定,應當維護。
經常曠工怎么處理
1.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本案中的申訴人在被訴人6月3日扣發(fā)其一季度獎時有異議,向被訴人提出意見不錯,但不能以此為由而拒絕上班,事出有因并非當然構成有正當理由,根據(jù)l 990年1月5日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問題的復函》①解釋:《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guī)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xù),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xù)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本案中申訴人以對被訴人扣發(fā)其一季度獎有意見為由從6月4日至6月9日拒不上班,顯然不在上述解釋之列。被訴人作為用人單位,對申訴人在該段期間的曠工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理,實屬其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權。
2.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本案被訴人1995年6月10日決定不發(fā)申訴人4月份工資,從此時起,申訴人作為勞動合同制員工就根據(jù)《勞動法》第32條第項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所謂即時辭職權。由于被訴人是在申訴人已正常提供 4月份正常勞動的情形下,以糾纏領導為由扣發(fā)申訴人4月份工資明顯違反《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的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jù)《勞動法》第 3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末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從被訴人決定扣發(fā)申訴人4月份工資時,申訴人就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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