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未簽合同發(fā)生工傷事故怎么辦
【案情】原告:江俊龍。被告: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江俊龍于2010年4月23日經(jīng)人介紹開始駕駛浙A22852號車輛,口頭約定第一個月的工資為2500元,該車登記所有權人為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道路運輸證戶名亦為海宏公司。2010年7月4日,江俊龍駕駛浙A22852號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海宏公司與案外人彭傳剛就浙A22852號車輛簽訂有掛戶協(xié)議兩份,約定海宏公司同意彭傳剛要求車輛掛戶管理的申請,彭傳剛可自由聘任司機,但車輛司機的變動,彭傳剛應在當月提交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由海宏公司登記備案,彭傳剛應遵守海宏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規(guī)范使用和及時交換公路貨物運單等。另查明,江俊龍曾以海宏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海宏公司的勞動關系。
2010年10月29日,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杭經(jīng)開勞仲案字【2010】第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江俊龍的仲裁請求。江俊龍不服上述裁決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告江俊龍訴稱: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進被告單位工作,崗位駕駛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領取了第一個月的工資2500元。2010年7月4日5時40分左右,原告在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診斷為左下肢開放性、多發(fā)性骨折,左小腿毀損傷。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海宏公司辯稱:勞動仲裁裁決書符合事實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單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江俊龍的工作內容為駕駛浙A22852號車輛,而該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海宏公司,道路運輸證亦登記在海宏公司名下,可以確認浙A22852號車輛系以海宏公司名義對外運輸經(jīng)營。因此,江俊龍付出勞動的對象為海宏公司,其與海宏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海宏公司辯稱浙A22852號車輛系由彭傳剛掛靠在其名下,原審法院認為,海宏公司與彭傳剛之間關于車輛掛靠的約定僅是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江俊龍亦表示不知情,故海宏公司與彭傳剛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江俊龍。且海宏公司同意他人車輛掛靠在其名下,即應對外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故對海宏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江俊龍與海宏公司自2010年4月23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海宏公司上訴稱:1.海宏公司與浙A22852號車輛實際所有人彭傳剛之間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真實有效。海宏公司既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車輛的受益者,其無法對浙A22852號車輛行使支配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海宏公司只是該車輛的名義車主。2.海宏公司與江俊龍之間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彭傳剛與海宏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委托關系,也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海宏公司從未聘請江俊龍為其從事任何工作,也從未支付過江俊龍任何勞動報酬。彭傳剛與江俊龍之間是雇傭合同關系,雇員在工作中受傷,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江俊龍答辯稱:1.江俊龍不知曉海宏公司與彭傳剛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該協(xié)議內容不能約束江俊龍。海宏公司既然同意彭傳剛與其掛靠,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海宏公司為江俊龍辦理的道路運輸證可以反映該車輛是以海宏公司的名義運輸?shù)?,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彭傳剛與海宏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來看也符合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一審審理期間原審法院詢問了案外人彭傳剛,彭傳剛陳述:案涉浙A22852號車系其購買,后掛靠海宏公司,江俊龍是其招用,約定第一個月工資為2500元,后彭傳剛答應第二個月給江俊龍加100元,江俊龍的工資由彭傳剛負責發(fā)放;江俊龍平時是由彭傳剛管理,彭傳剛聯(lián)系好物流公司,將運貨單交給江俊龍,然后由江俊龍拉貨。其余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經(jīng)審理查明案外人彭傳剛與海宏公司簽訂車輛掛戶協(xié)議,僅將其所有的浙A22852號貨車掛靠于該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另聘用司機江俊龍運貨,支付其工資及對其日常管理。由此可見,海宏公司僅為車輛的名義車主和掛靠單位,并非江俊龍的直接用人單位。江俊龍一審時提交的維修備案記錄卡、道路運輸證,雖證明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海宏公司,但該組證據(jù)均是因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需要而產(chǎn)生,不能以此證明海宏公司是江俊龍的用人單位。
在海宏公司已提供車輛掛戶協(xié)議,原審法院對實際車主進行相關調查的情況下,江俊龍又未能提供海宏公司直接招用江俊龍或海宏公司向江俊龍發(fā)放勞動報酬并進行日常管理的直接證據(jù),故其請求確認其與海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杭江民初字第1835號民事判決。駁回江俊龍的訴訟請求。
無憂保遵循市場規(guī)則,響應政策號召,努力充當個體社保強力推手,解決個體用戶社保及公積金咨詢、繳納、轉移、手續(xù)代辦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選拔和運營工作,發(fā)揮企業(yè)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個體社保權益,努力實現(xiàn)讓人人擁有安定的未來的使命。
小編有話說:謝謝這么優(yōu)秀的你來看文章,有什么想對小編說的盡管來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們的動力,歡迎大家踴躍發(fā)表疑問,歡迎吐槽,社保生態(tài)圈群:248069515
標簽: 承擔工傷賠償承擔工傷賠償承擔工傷賠償承擔工傷賠償發(fā)生工傷發(fā)生工傷發(fā)生工傷發(fā)生工傷工傷賠償工傷賠償工傷賠償工傷賠償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工傷工傷工傷工傷